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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2年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13-01-22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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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参与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承担经济、财务、会计、审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州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提供文件或证书);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推行会计电算化应用和企业管理信息化方面参与筹划和设计,实施后取得较大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作为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能够独立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作为主要编写人,执笔撰写5000字以上的重要财务分析报告1篇以上,经专家审定,确有较高专业价值和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第十四条 专业研究成果条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较高水平的财务分析等专业报告,具有编写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性教材的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论文、著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或翻译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市州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省级论文)。

第十五条 作为主要编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材(其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其中主编1部,可视同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副主编2部可视同发表省级论文1篇。

在省财政厅和省会计学会联合举办的会计文化建设征文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论文,视同省级公开发表论文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如下:

(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不须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格,须到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三)省财政厅在破格申报人员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破格答辩。

(四)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例会,对提交例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评审通过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并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此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且证据确凿的;

(四)考评后被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 “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报年限,相差3个月以内,按一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文中“会计及其相关专业”是指会计、经济、审计和统计等4个系列。

(五)文中“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等登载的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七)“著作或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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