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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2009年3月修订)规定:
·持证人员在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按下列情况及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
(一)持证人员在省内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分别到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和调入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持证人员在省内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省内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我省持证人员调到外省工作的,应自离开原会计工作单位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对于我省持证人员调到外省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开具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相关链接: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证省外调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