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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通知

时间:2013-09-0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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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能力上已经达到要求,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申请证书受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机构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以上人员由本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经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在内蒙古会计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上述人员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之前,过期不再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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