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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0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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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在指定网站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向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在指定网站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见附件4),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超过6年换证的,由本人向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查后换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由申请人从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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