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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应权限,依托“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十八条第(五)、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所属地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登记,持证人员可以通过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并根据需要可由所属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记载。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登陆所属地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变换所属地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变换的所属地在本省范围内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填写调转信息,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地在我省与外省(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主管单位等,下同)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换的,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填写调转登记信息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见附件2),并持《调转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在指定网站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见附件3),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