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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2年会计证新版《财经法规》讲义-税收法律制度(3)

时间:2012-03-30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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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方法: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例题·判断题】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包括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而不包括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

『正确答案』×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措施。

A.调整应纳税额B.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C.税收保全D.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

(二)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两种情况:

一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3.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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