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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
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1)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2.信用卡的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l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例题·单选题】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天。
A.7B.15
C.30 D.6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具体使用信汇,还是电汇,由汇款人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单选题】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A.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B.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C.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D.信汇、电汇由汇入行选择使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信汇、电汇由汇款人选择。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汇出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