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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六)

时间:2012-02-20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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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符合要求。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罪名。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5.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4%、13%、11%、9%和5%。出口企业

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7.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5]5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13常管理等内容。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2.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4.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的类型包括:(1)狭窄型消费税;(2)中间型消费税;(3)宽泛型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应税行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环节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现有税目1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费税的税目(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5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种是从价定率计征;另一种是从量定额计征。还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X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消费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退还消费税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三)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联系: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而在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依据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有关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一致。

(三)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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