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中级会计职称 > 考试大纲

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时间:2007-11-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中华会计网校首页
中华会计网校报名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七天的免费学习期
【中级职称】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高清课件-手机看课激扬上线!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基础学习班 + 强化提高班 + 习题精讲班 + 冲刺串讲班。7天内不满意无条件退换课,赶快报名吧!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 对造成企业破产的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违反企业破产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管理人等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分享到: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