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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二、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为0.5~10元;
2.中等城市为0.4~8元;
3.小城市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分别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而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限。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七)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节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管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危害税收征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