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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试大纲(二)

时间:2005-12-25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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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易分散控制权。

三、发行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性质

优先股是一种特别股票,它虽然属于自有资金但却兼有债券的某些性质。

(二)发行优先股的动机

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动机包括:防止股权分散化;调剂现金余缺;改善资本结构;维持举债能力。

(三)优先股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可对优先股作不同分类。

1.按股利能否累积,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利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

起支付的优先股股票。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只有把所欠的优先股股利全部支付以后,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

非累积优先股是仅按当年利润分取股利。如果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利,对所积欠的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2.按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可分位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股东可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把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转换的比例是事先确

定的,其数值大小取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现行价格。

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只能获得固定股利报酬,而不能获得

转换收益。

3.按能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是指不仅能取得固定股利,还有权与普通股一同参与利润分配的股票。根据参与利润分配

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全部参与分配的优先股和部分参与分配的优先股。前者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本期剩余利润,后者则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按规定额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利润分配,超过规定额度部分的利润,归普通股股东所有。

非参与优先股是指不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只能取得固定股利的优先股。

4.按是否有赎回优先股票的权利,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又称为可收回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票。在发行这种股票时,一般都附有收回条款,并规定了赎回该股票的价格。此价格一般略高于股票的面值。至于是否收回,在什么时候收回,则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决定。

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不能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因为优先股都有固定股利,所以,不可赎回优先股一经发行,便会成为一项永久性的财务负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优先股均是可赎回优先股。

(四)优先股的权利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优先分配股利权;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部分管理权。

(五)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没有固定到日期,不用偿还本金;股利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弹性;有利于提高公司信誉。

缺点:筹资成本高;筹资限制多;财务负担重。

 四、发行认股权证

(一)认股权证的含义与特点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认股权证的特点:

(1)认股权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手段,对于公司发行新债券或优先股股票具有促销作用。

(2)持有人在认股之前,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只拥有股票认购权。

(3)用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票,其价格一般低于市价。

(二)认股权证的种类

1.按允许购买的期限长短,分为长期认股权证与短期认股权证。

2.按认股权证的发行方式不同,分为单独发行认股权证与附带发行认股权证。

(三)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1)认购数量;

(2)认购价格;

(3)认购期限;

(4)赎回条款。

(四)认股权证的价值

认股权证的价值有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之分。其理论价值可用下式计算:

认股权证理论价值=(普通股市场价格-普通股认购价格)×认股权证换股比率

影响认股权证理论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换股比率;

(2)普通股市价;

(3)执行价格;

(4)剩余有效期间。

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是认股权证在证券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售价。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大于理论价值的部分称为超理论价值的溢价。

(五)认股权证的作用

1.为公司筹集额外现金。

2.促进其他筹资方式的运用。

第三节 负债资金的筹集

负债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利用商业信用和杠杆收购等。

一、向银行借款

(一)银行借款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可将银行借款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借款;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票据贴现;政策性银行借款和商业银行借款。

(二)银行借款筹资的程序

银行借款筹资的一般程序是:企业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银行审查借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取得贷款;企业还本付息。

(三)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信用条件

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涉及以下信用条款:

1.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亦即贷款限额,是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如借款人超过规定限额继续向银行借款,银行则停止办理。此外,如果企业信誉恶化,即使银行曾经同意按信贷额提供贷款,企业也可能因银行终止放贷而得不到借款。

2.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从法律上承诺向企业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享用周转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

3.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10%~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补偿性余额有助于银行降低贷款风险,补偿其可能遭受的损失;但对借款企业来说,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补偿性余额贷款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4.借款抵押

银行向财务风险较大、信誉不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往往需要有抵押品担保,以减少自己蒙受损失的风险。借款的抵押品通常是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债券以及房屋等。银行接受抵押品后,将根据抵押品的账面价值决定贷款金额,一般为抵押品账面价值的30%至50%.这一比率的高低取决于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银行的风险偏好。抵押借款的资金成本通常高于非抵押借款,这是因为银行主要向信誉好的客户提供非抵押贷款,而将抵押贷款视为一种风险贷款,因而收取较高的利息;此外,银行管理抵押贷款比管理非抵押贷款更为困难,为此往往另外收取手续费。企业取得抵押借款还会限制其抵押财产的使用和将来的借款能力。

5.偿还条件

无论何种借款,一般都会规定还款的期限。根据我国金融制度的规定,贷款到期后仍无能力偿还的,视为逾期贷款,银行要照章加收逾期罚息。贷款的偿还有到期一次偿还和在贷款期内定期等额偿还两种方式。一般来说,企业不希望采用后种方式,因为这会提高贷款的实际利率;而银行则不希望采用前种方式,因为这会加重企业还款时的财务负担,增加企业的拒付风险,同时会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6.以实际交易为贷款条件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临时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以求解决时,银行则以企业将要进行的实际交易为贷款基础,单独立项,单独审批,最后做出决定并确定贷款的相应条件和信用保证。如某承包商因完成某项承包任务缺少资金而向银行借款,当他收到委托承包者付款时,立即归还此笔借款。对这种一次性借款,银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个别评价,然后才能确定贷款的利息率、期限和数量。

(四)银行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1.利随本清法

利随本清法又称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借款的名义利率等于其实际利率。

2.贴现法

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时借款企业再偿还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贴现法的实际贷款利率公式为:

 

(五)银行借款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低;借款弹性好。

缺点:财务风险较大;限制条件较多;筹资数额有限。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一)债券的含义与特征

债券是债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债务凭证。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有:

(1)债券是债务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

(2)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多为变动收益证券;

(3)债券风险较小,股票风险较大;

(4)债券到期必须还本付息,股票一般不退还股本;

(5)债券在剩余财产分配中优先于股票。

(二)债券的基本要素

债券的基本要素包括面值、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和发行价格等。

(三)债券的的种类

债券可按以下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

按有无抵押担保,可将债券分为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和担保债券。

(1)信用债券。信用债券包括无担保债券和附属信用债券。无担保债券是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抵押或担保人作担保的债券;附属信用债券是对债券发行者的普通资产和收益拥有次级要求权的信用债券。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往往有许多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中最重要的称为反抵押条款,即禁止企业将其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由于这种债券没有具体财产做抵押,因此,只有历史悠久,信誉良好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券。

(2)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指以一定抵押品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时,债权人可将抵押品拍卖以获取资金。抵押债券按抵押物品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动产抵押债券、设备抵押债券和证券抵押债券。

(3)担保债券。担保债券是指由一定保证人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保证人应是符合《担保法》的企业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净资产不能抵于被保证人拟发行债券的本息;

②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有良好的业绩前景;

③不涉及改组、解散等事宜或重大诉讼案件;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按债券是否记名分类

根据债券的票面上是否记名,可以将债券分成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记名债券,是指在券面上注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同时在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名册上进行登记的债券。转让记名债券时,除要交付债券外,还要在债券上背书和在公司债权人名册上更换债权人姓名或名称。投资者须凭印鉴领取本息。这种债券的优点是比较安全,缺点是转让时手续复杂。

(2)无记名债券,是指债券票面未注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也不用在债权人名册上登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债券在转让同时随即生效,无需背书,因而比较方便。

3.债券的其他分类

除按上述几种标准分类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的债券,这些债券主要有:

(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规定的价格或一定比例,由持有人自由地选择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

(2)零票面利率债券。零票面利率债券是指票面利率为零或票面上不标明利息,按面值折价出售,到期按面值归还本金的债券。债券的面值与买价的差异就是投资人的收益。

(3)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利息率随基本利率(一般是国库券利率或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变动而变动的债券。发行浮动利率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付通货膨胀。

(4)收益债券。收益债券是指在企业不盈利时,可暂时不付利息,而到获利时支付累积利息的债券。

(四)债券的发行

1.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2.债券的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有三种:等价、折价和溢价。在按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如果企业发行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则其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债券发行价格=M・(1+i2・n)・(P/F,i1,n)

式中:M为票面金额;n为债券期限;i1为市场利率;i2为票面利率。

(五)债券的还本付息

1.债券的偿还

债券偿还时间按其实际发生与规定的到期日之间的关系,分为到期偿还、提前偿还与滞后偿还三类。

(1)到期偿还

到期偿还是指当债券到期后还清债券所载明的义务,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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