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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练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时间:2012-12-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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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10%10日2日

B、5%2日10日

C、3%10日2日

D、3%5日2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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