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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财务管理复习知识点预习:吸收直接投资

时间:2012-03-16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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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1)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特点如下:(1)产权归国家;(2)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3)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

2、吸收法人投资:特点如下:(1)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2)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3)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指采用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特点如下:(1)参加投资人员较多;(2)每人投资数额较少;(3)以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2)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3、手续相对比较简单,筹资费用较低;4、资本成本较高;5、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6、不利于产权交易。

(3)出资方式

1、货币资产出资:属于最重要的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实物资产出资:实物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需要;(2)技术性能良好;(3)作价公平合理。

3、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需要;(2)地理、交通条件适宜;(3)作价公平合理。

4、工业产权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助于研究、开发和生产出新的高科技产品;(2)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3)有利于降低生产、能源等各种消耗;(4)作价公平合理。

上述四种出资方式中,工业产权出资风险比较大。此外,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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