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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3-07-2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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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乙两股东表示同意,甲占出资比例为20%,乙占出资比例为4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甲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因甲、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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