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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董事等资格和义务

时间:2011-06-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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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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