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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

时间:2011-06-1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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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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