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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收入知识点总结二

时间:2011-04-1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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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商品收入计量(重点掌握)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即在企业发出商品办理手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同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购货方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预收款销售

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商品给购货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商品实际交付时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分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交付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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