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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舟曲受灾企业和个人免征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0-10-2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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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讯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对灾区受损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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