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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政策规定
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新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下,均属于境内劳务。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在旧营业税条例下不属于境内劳务,新的营业税条例施行之后,“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就属于境内劳务,因此属于境内劳务的范畴,也才有了财税〔2010〕8号文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注意时限
2009年1月1日之前(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缴营业税;(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交营业税;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缴营业税;(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缴营业税;2010年1月1日之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均免征营业税。
特别说明
上述时点的划分只是一般规定,税收协定或海运协议以及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规定如下:《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34号)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