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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征免政策明确

时间:2010-08-0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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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规定,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51个)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第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2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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