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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可否抵扣进项税

时间:2011-07-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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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单位购置的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可否抵扣进项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入的办公楼视频管理系统如果是以办公楼为载体需安装在办公楼内的配套设施,不可抵扣进项税;如果是单独放置于办公室中使用,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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