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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转作自用后材料可否做进项税转出

时间:2011-07-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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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工业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将制造设备使用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设备当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了,该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将外购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使用的自制材料也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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