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1.6升汽车第二年申报能否按7.5%征收车购税
时间:2011-06-23 来源: 编辑: 打印
【问题】
本人于2010年12月30在展销会上购买了一辆1.6升的小轿车,当时已开具销售发票,但在2011年才办理车购税申报和上牌手续,请问能否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规定: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综上所述,若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所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可以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按10%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请于有效凭证开具之日起60天内前往珠海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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