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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

时间:2011-04-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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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科目《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 企业财务管理
第六章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节 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

一、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效率性原则

4.比例性原则

二、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一般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分配项目

(一)公积金

公积金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企业提取的公积金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时,可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用公积金来弥补。

2.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公积金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后,也可以用于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投资者从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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