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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所形成的使用费用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还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
(二)利息收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注入企业。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2.收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四)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收取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庆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 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四、建造合同收的确认与计算
(一)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时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二)建造合同的类型
1. 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三)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合同收入的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两部分。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房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房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奖励款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合同费用的内容。
合同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物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用于间接费用分配的方式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3.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其中,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②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费用。
五、关联方交易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处理
1. 正常商品销售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例如工业制造企业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商业零售企业的销售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建造的商品房,施工企业承接劳务等。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及以上)的,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下同)。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以下)的,当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时,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有确凿证据(例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公司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则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最近两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这里的“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偶然的、非政党性发生的,并且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较大的(例如,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了重要性标准的),以及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转移应收债权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征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3)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受委托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1)上市公司实质上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而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
(2)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①受托经营资产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受托经营企业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企业,上市公司应按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即委托方仍支付托管经营费用),同时也不需要上市公司承担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亏损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先冲减应承担的亏损额,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应承担的亏损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上市公司委托其关联方,将部分资产交由关联方经营,或将其拥有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交由关联方经营,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经营其部分资产或企业的,可获得定额收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接受其关联方委托经营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