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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荐、评审的程序
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单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8号)规定公示],并交单位成立的审议推荐小组[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9号)规定组建]审议和鉴别、认定申报者有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答辩后,由单位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等写出推荐意见。市、县属单位的,经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会计系列职改办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审议鉴别后,写出推荐意见,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
凡未经公示和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参与审查申报材料的各市职改部门、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及申
报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严厉打击个人申报材料造假行为。 十二、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每送评一名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交评审费380元,在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报送电子材料时一次付清。
十三、时间安排
2012年6月1日-7月31日为个人准备和申报以及各单位、各市职改部门、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以及区直各主管部门收集、审核、答辩、公示、审议材料阶段;8月1-15日为市和区直各主管部门职改办汇总呈报材料阶段;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材料时间截至8月15日止,逾期不再受理;8月16-9月15为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