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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申报条件的在职会计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申报条件,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