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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十二)

时间:2012-02-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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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0类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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