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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三)

时间:2012-02-27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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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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