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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一)

时间:2012-02-27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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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犯罪构成。

(13)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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