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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第八章复习: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时间:2012-05-0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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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一)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应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以保证账实相符。要根据清查中取得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使各种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相一致,同时反映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发生。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分审批前和审批后)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应基于客观性原则,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为了记录、反映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该科目下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待处理的损溢。

(一)盘盈处理

(1)流动资产

审批处理前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财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批准处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固定资产

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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