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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第八章复习:财产清查的种类

时间:2012-05-0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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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清查的种类(交叉记忆)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与核对。

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

(1)年终决算之前;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

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

(1)库存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

(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4)各项存货年内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现金

月——银行存款、贵重物品

年内——其他(债权债务、普通存货等)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等非常损失进行的损失情况的清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

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全面、定期)。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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