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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原件/复印件) | ||||
1 |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原件 | 1 | |
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 |
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1 | |
4 | 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原件 | 1 |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
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
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2.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3.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