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会计从业资格 > 政策解析

上海会计从业变更信息登记调转

时间:2010-04-27  来源:  编辑:  打印

中华会计网校首页
中华会计网校报名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长达七天免费学习期
【会计从业】课程(三门)+无纸化考试+出纳/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企业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出纳实战攻略。熟练掌握上岗技能,就业双重保障!赶紧报名吧!

1.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原件/复印件)
1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原件 1  
2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原件 1 填写相关栏目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4 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原件 1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3.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