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会计从业资格 > 政策解析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8-1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中华会计网校首页
中华会计网校报名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长达七天免费学习期
【会计从业】课程(三门)+无纸化考试+出纳/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企业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出纳实战攻略。熟练掌握上岗技能,就业双重保障!赶紧报名吧!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各类会计评优活动、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三)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四)管理并下发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证书和管理。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分享到: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