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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证新版《财经法规》讲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时间:2012-03-30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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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例题·判断题】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银行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正确答案』错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C.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D.银行不垫款原则

『正确答案』ABD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25.0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325.4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肆角

¥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整(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

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

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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