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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营业税法律制度

时间:2011-10-0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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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孰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丙)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乍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因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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