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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时间:2011-10-0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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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丙)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者需年满l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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