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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时间:2007-11-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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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

(三)熟悉我国税种分类、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四)了解税收的作用、税收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四)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税法、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具体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3 .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 1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 2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 3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6 .计税依据。

(l)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 2 )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 .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

8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9 .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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