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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时间:2004-12-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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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公 司 债 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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