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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二)

时间:2004-12-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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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 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对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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