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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五)

时间:2007-11-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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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法对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以及源泉扣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整理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税目

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 6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 2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 .财产租赁所得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标准扣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共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3 .每次收入超过20 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 1 一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 一30%)

=(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 1 一3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一30%)

=每次收入额×( 1 一20%)×20%× ( 1 一30%)

(六)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一800 元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

2 .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 )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 ( 1 一20%)×20%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及所得税申报、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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