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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四)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五)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六)熟悉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七)熟悉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有关内容
(八)熟悉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等。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及其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砖用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颁发基本域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等12 类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四、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规定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适用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金专用的证明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遵循现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等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账户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和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证明文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应范围、开户证明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 l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1 .必须记载事项。
2 .相对记载事项。
3 .任意记载事项。
4 .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2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