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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时间:2007-11-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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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 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 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 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 .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 .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5 .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 .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四、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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