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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除上述19类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免税的方式以外,还有两种情况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一是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不含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自营生产的出口货物劳务,此情况只需申请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具体操作详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其他问题处理
(一)退税改免税已过申报期的处理
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如B外贸企业2012年12月8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在2013年2月收齐单证,于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退(免)税。6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此笔业务不符合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免税,但已经超过了最后申报免税的期限(即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B外贸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即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不属于违规申报。
(二)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包括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如出口加工区内C生产企业,2012年10月将厂内部分厂房出租给D公司,期间D公司耗用C企业区外购买的生产用电3万元(不含税价),进项税额0.5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0.51万元的区外购电,C企业不能申报退税,应按免税处理,其进项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放弃免税权的相关事项
公告第三条第(六)项明确,出口企业如果决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