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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1-06-2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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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条例施行后,医疗机构不再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均免征营业税。

根据浙地税一[2000]62号文件:对非营种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是指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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