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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特别强调的是,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7日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1月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