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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1-02-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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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提示: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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