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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几点思考

时间:2010-12-3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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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备制造业的概念及范围
》(财关税[2007]11号),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企业重组业务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会涉及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就是对国内装备工业的一个很大鼓励,但由于它是一个普适性的政策,不论是高、中、低档的设备,都能够从中获益,因此对产业升级的助力则相对有限。

装备制造业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进口环节享受免税优惠、出口享受退税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等内容。

  (一)进口环节可享受免税优惠
》(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二)出口可享受退税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第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

3、2008年以来,为了鼓励机械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国家先后三次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三)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先增后返政策到期后缺乏新的财税政策支持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自1994年~2008年给予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中的铸造、锻压、模具、机床四个行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已于2008年底结束。对享受“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铸件、锻件、模具、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亟待出台替代财税政策支持。

2、部分产品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例如农机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3%,从总体上对企业的收益有好处。但由于存在低征高扣现象,导致部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倒挂,形成留抵税额。虽然这是隐性补贴,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对留抵税额不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造成企业的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

3、在进口税收制度方面,进口整机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全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虽然国家在大马力农业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但除上述领域外我国装备制造业企业为消化引进技术或实现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配套关键零部件,必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则可免征上述两项税收,这种进口税收政策中长期存在的倒挂现象没有根本解决,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化生产反倒不如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装备自主化进程。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执行不同财税政策,问题仍很突出。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有待于调整。《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部分装备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不应予以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关税《税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偏低等等。
4、在出口税收制度方面,出口退税率及依然偏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装备制造企业出口信贷规模不够,部分银行授信或贷款额度不能直接安排给财务状况较好的出口签约企业,中间环节多,费用高。在国家最近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规定中,涉及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只有风动工具、仪器仪表等少数税目,大部分税目的产品(含机械零部件)出口退税率在13%以下,且退税时间一般三个月以上,因此,不利于鼓励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建议或思考

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1、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部分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全部免征、部分免征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的比例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提高企业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生产效益,促进产品技术革新和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

2、加强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方面。给予铸造、锻压、模具、机床等行业重点企业国家财税优惠政策支持。自1994-2008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享受该政策的四个行业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但是由于实施期间比较短暂,行业根本面貌没有彻底改变。鉴于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建议国家继续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需要根据形势,出台连续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或免或退,或与国家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相结合,提高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满足基本建设需要。此外,对列入《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塑料机械、焊接、热处理、液压气动密封、齿轮等行业也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效益,扩大再生产,实现产业振兴。

3、重点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和工资总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应交的增值税作为新的优惠政策。在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结束后,或者继续实施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或者国家为装备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继续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政策着力点放在鼓励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研发上,因此采用将重点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和工资总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进项税额用来抵扣应交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4、对农业装备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实行当年退还企业办法。由于农机产品的增值率低,多数农机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大于销项税额,从而出现负税现象。对留抵额退税是在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较为常见的做法,符合增值税原理,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为此,农机工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实行当年退还企业的办法。

5、实施税收政策优惠,积极推行行业准入制度。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提出行业准入条件,实现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目标。所谓“准入制度”,就是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自律的文件,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执行各种相关政策时(例如新上项目的审批、征地、税收等)的一个导向意见。例如,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对新建、扩建铸造项目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其内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不能申报任何优惠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进行淘汰。

6、继续完善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在继续做好大马力农业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项重大装备制造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同时,对其他装备制造业企业生产的重点产品,如大型施工机械(工程机械)行业的大型挖掘机、大型推土机、大型汽车起重机、大型履带吊、大型装载机、大型叉车、大型消防车等需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实施先征后退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措施。

逐步实行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执行相同的进出口财税制度,建议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基础,尽快合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形成内外资项目统一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这不仅有助于内外资进口税收政策的统一,符合WTO规则,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国内外企业平等竞争,有效地加快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并针对新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解决列入目录产品不全和技术规格偏低问题。对于《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十六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的装备全部列入目录,并针对具体16个重点领域的明细目录,适当增加相关内容。

7、完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及完善关税《税则》。针对《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部分装备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不应予以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而一些装备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或需要大量进口的,应予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如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等。对已列入国家确定重点发展的16个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行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根据需要,不再继续降低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关税税率。在未来若干年内,新《关税税则》不再继续降低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包括已列入国家确定重点发展的16个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进口关税税率,以提高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变关税结构不合理现象对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对整机而然偏高的产品适当调低。增列、细化关税《税则》税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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