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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军工系统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1-01-0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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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国防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障,军队和军工系统历来是国家税收减免的重要领域。军队系统是指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内的各兵种部队单位,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军队系统所属的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厂)、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企事业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及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凡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以及其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均免征增值税。

・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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