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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建设获减免税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

时间:2011-01-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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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汶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玉树、舟曲。《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明确了支持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 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2、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促进就业。受灾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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